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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一: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手機,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二: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生產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四: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五: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六: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缡?,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