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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名錄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我國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中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名錄:
1: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
2: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3: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夺t療廢物分類名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4:未列入本名錄和《醫療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
5: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合物的性質判定,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6:家庭日常生活中的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但將上述所列廢棄物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后,其運輸,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